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被告
歐陽港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起訴狀所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原告之代表人現為李光輝,請提出原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於本件起訴後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第一審裁判費:

1.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1.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支付命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3,670,20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之債權不存在。2.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支付命令,被告對原告之債權1,70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之債權不存在。3.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0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4.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支付命令或110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5.被告應將強制執行程序所受領之款項返還於原告。經核原告上開聲請第1、2項與第3至5項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阻卻被告以聲明第1、2項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而聲明第1、2項所載金額分別為3,670,207元、1,70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2,207元(計算式:3,670,207元+1,702,000元=5,37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