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允哲創藝製作所有限公司、葉聿喬、吉樂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孫國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允哲創藝製作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聿喬 被 告 吉樂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 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