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來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