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青域設計有限公司、賴紹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青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紹宇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泉成間請求給付工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8萬5,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