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煌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敏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煌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寶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