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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靖淳

原告
成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正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楊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90萬9,782元,另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受領兩造間買賣契約標的之日止,按日給付500元之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應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萬9,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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