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5號
- 原告
- 安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9,500元,嗣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3萬4,465.2元,依原告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27.9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2萬8,302元(27.95×734465.2≒0000000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2,6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2,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