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林書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速羅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萬6,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42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