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萬7,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8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肆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誤載被告名稱為「銘『麟』國際有限公司」,應併予更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