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大奇摩室內裝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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