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叔誼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德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穗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明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萬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