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銘卿即茂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