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鈺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三和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朱浩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捌仟零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