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 原告
-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全
- 被告
-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楊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