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閔全、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人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全 被 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東豐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 定為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