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筠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