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源淵、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大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3,82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