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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被 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3,82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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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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