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絲鈺雲
- 原告林冠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林冠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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