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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林冠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

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

肆仟柒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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