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林冠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捌萬壹仟伍佰
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玖萬
肆仟柒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