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葉季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汪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秀娟、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