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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 原告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季展 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複代理人 汪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秀娟、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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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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