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珍妮、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陳世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李珍妮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告 陳世卿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同年月31日、同 年月31日分別簽訂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且保單成立不合法。是系爭保險契約自始無效或不成立,原告客觀上可得之經濟利益,即為已繳保費之返還。又依被告宏泰公司同年10月24日宏壽法字第1110002907號及同年11月15日宏壽法字第1110003113號函覆本院結果,原告已繳納保險費合計新臺幣(下同)93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