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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吳文永

  • 原告
    李珍妮
  •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世卿楊碧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李珍妮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 告 陳世卿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1日、同年月31日、同 年月31日分別簽訂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且保單成立不合法。是系爭保險契約自始無效或不成立,原告客觀上可得之經濟利益,即為已繳保費之返還。又依被告宏泰公司同年10月24日宏壽法字第1110002907號及同年11月15日宏壽法字第1110003113號函覆本院結果,原告已繳納保險費合計新臺幣(下同)938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9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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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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