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家宏即真宏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家宏即真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淳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4,000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