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菊珍
- 當事人宋才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宋才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曹永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