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宋才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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