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邱奕珩、杜明澤
- 原告Zuen Capital Pte. Ltd
- 被告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2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杜明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陳報起訴日之比特幣兌換新臺幣之價格,為一顆比特幣可兌換新臺幣1,221,654.96元(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兩顆比特幣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43,30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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