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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Zuen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被告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杜明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陳報起訴日之比特幣兌換新臺幣之價格,為一顆比特幣可兌換新臺幣1,221,654.96元(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兩顆比特幣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43,30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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