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Zuen Capital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珩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被告
- 遙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杜明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2nd Floor,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陳報起訴日之比特幣兌換新臺幣之價格,為一顆比特幣可兌換新臺幣1,221,654.96元(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兩顆比特幣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43,30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