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信易有限公司、侯秀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信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秀香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