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一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甲○○、鼎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一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被 告 鼎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複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