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一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江昭燕律師
- 被告
- 鼎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昇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