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璩大成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恩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堯
- 被告
- 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明津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375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