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信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陳彥寧 被 告 房孝如 訴訟代理人 黃乃芙律師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又原告之任一聲明,係請求回復商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任一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一、被告應將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公開粉專頁「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刊登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圖片永久刪除。 二、被告應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公開粉絲專頁「黑心信義,還我錢來」首頁頂端以未設定閱讀權限之方式,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本事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壹 週。 三、被告應負擔費用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及「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 內文字體為14號之格式,刊登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 及本事件判決書全文連續壹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