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國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李國威 上列原告因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