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李國威
上列原告因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42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