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裕凱、潘建仲
- 原告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建仲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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