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原告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告
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建仲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