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雲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曾錦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