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悅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峰、吳文修即吳文修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悅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峰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吳文修即吳文修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