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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靖淳

原告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宗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李佶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251萬4,494元(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9,964元,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金兌換新臺幣27.95元折算。計算式:89,964×27.95=2,514,4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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