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進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李佶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251萬4,494元(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9,964元,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金兌換新臺幣27.95元折算。計算式:89,964×27.95=2,514,4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