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呂進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宗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李佶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皆同)251萬4,494元(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美金8萬9,964元,依原告向本院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金兌換新臺幣27.95元折算。計算式:89,964×27.95=2,514,4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