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 原告
-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 被告
-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達
- 被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0,815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