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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吳宜達、林謙浩

  • 原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法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達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0,815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6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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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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