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巨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