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薪蕎國際有限公司、賴湘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薪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誌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