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卉合小吃店即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3,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