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楊忠霖
- 法定代理人丁敏玲
- 原告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大運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敏玲 訴訟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鎮龍、楊國治、劉楊寶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5,1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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