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宏旭營造有限公司、張淑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宏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