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