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少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少萍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李詩翔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20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