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蘇琇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蘇琇嶸 訴訟代理人 林昭印 蘇皓琮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余宏紋、光合作用運動有限公司、楊東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 算式:300萬元+150萬元+150萬=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