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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蘇琇嶸
訴訟代理人
林昭印

蘇皓琮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余宏紋、光合作用運動有限公司、楊東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150萬元+150萬=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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