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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唐一强

原告
宗才靜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告
鼎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育充

上列原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萬8,1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1萬8,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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