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沛緹、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唐榮椿、朱永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陳沛緹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即德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被 告 朱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