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 原告
- 陳沛緹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懋律師
- 被告
-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榮椿(即德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 被告
- 朱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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