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方鴻愷
- 法定代理人姜幸麟
- 原告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訴訟代理人 林佳薇律師 游成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1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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