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鴻益、樂活咖啡有限公司、張玉環、姜純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陳鴻益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被 告 樂活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環 被 告 姜純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 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出租人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73年台抗字 第297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 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不得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特別條款第9條、民法第455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騰空遷讓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給付欠租及提前終 止租約之賠償金新臺幣(下同)各108,150元、並給付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3倍之違約金即324,450元(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0頁)。經核,請求騰空遷讓系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9,992,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請 求欠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8,150元;至請求賠償金及違約 金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0,128元(計算式:9,992,978元+108,150元=10,101,1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房屋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219,853元,而系爭房屋面積合計為151.5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2.76平方公尺+陽臺面積11.16平 方公尺+共用部分面積【2,673.82×56/2600】平方公尺=151.51平 方公尺,小數點第2位以下4捨5入);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 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9,992,978元(計算式:219,853元×151.51平方公尺×0.3=9,992,978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