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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王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萬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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