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黃千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王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萬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