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霖、呂淑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對陳韋廷發支付命令部分,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裁定駁回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陸萬壹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