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敏捷工控股份有限公司、謝聰敏、千代嘉國際有限公司、劉簡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敏捷工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聰敏 訴訟代理人 馮世道律師 被 告 千代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簡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