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 原告
-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信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萬3,162元(985萬1,632元+88萬1,530元=1,073萬3,1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萬3,162元(985萬1,632元+88萬1,530元=1,073萬3,1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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