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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歸入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唐一强

  • 當事人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信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律師 沈柏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萬3,162元(985萬1,632元+88萬1,530元=1,073萬3,1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萬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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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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