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 原告
- 傑鼎電子設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振興
- 訴訟代理人
- 侯慶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玲律師
- 被告
- 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雅唐(Adam Braverm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肆萬零柒佰伍拾捌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起訴日為民國111年8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27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4萬758元(計算式:30.275×493501.5=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