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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靖淳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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