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忠改